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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生效日期:2003年9月
最后修订:2018年12月19日
下一次回顾: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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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提供有关所涉事项的资料,并知悉酒牌管理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信息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其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根据1988年《酒管制法》第115(4a)条,所有特许经营者有权制定适合其特定场所的着装标准。

在这方面,着装标准应该反映当地社区的期望,例如,人们在偏远的乡村酒馆的公共酒吧的着装标准可能与在珀斯的五星级酒店的休闲酒吧的着装标准大不相同。

尽管有适用于特定情况的着装标准,该法要求被许可人必须(通过适当的标志方式)将适用的着装标准通知公众。在这方面,该法案第115(4a)(c)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被许可人有合理理由拒绝任何人进入:

…该人的穿着不符合持牌人所要求的特定服装标准,而该标准在当时是合理的,并在持牌处所任何须遵守该标准的入口显著地张贴了要求告示。

因此,上述规定为持牌人提供了法律权利,拒绝任何不符合广告着装标准的人士进入。

此外,该法案第115(8)条的规定授权西澳州警察应授权人(例如被许可人或核准经理)的请求,阻止某人进入或从许可的场所移出,如果该人被拒绝进入,或有责任被移出许可的或受管制的场所。

减少危害的战略

制定适当的着装标准可以影响赞助人的态度和行为。

大多数负责任的特许经营商对其整个或部分营业场所实行最低着装标准,因为这是一种控制策略,可用于有效管理其营业场所。例如,持牌人可要求顾客:

  • 穿着整洁、休闲的衣服;
  • 穿合适的鞋子;
  • 不得穿着任何非法电单车帮(OMCG)的夹克、衣物或明显的身体标记。

就OMCG所穿的服装而言,如果被许可方采用不同的着装标准,则不一致的着装标准会增加冲突的风险:

  • 从一个社区到另一个社区;或
  • 在持牌场所与持牌场所之间;或
  • 在一个赞助人和另一个赞助人之间;或
  • 在晚上的不同时间(例如,如果OMCG成员被要求在晚上7点后脱下外套)。

如持牌人选择在其持牌处所采用着装标准,则应在持牌处所的每个入口张贴适当的标志。以下是持牌人可纳入标志的文字示例:

管理层有权拒绝任何不符合以下着装要求的人员进入或提供服务:

  • 任何时候都要穿着整洁的休闲服装。
  • 任何时候都要穿鞋子。
  • 任何非法电单车团伙(不限于但包括所列的非法电单车团伙)的夹克或任何其他衣物或配件,或任何带有斑块或徽章的明显身体标记,均不得在任何时间穿着或出现在这些处所:
    • 迪多斯
    • 兄弟4生活
    • 俱乐部的人
    • 棺材骗子
    • Commancheros
    • 告发
    • 神的垃圾
    • 吉普赛相关
    • 地狱的天使
    • 孤独的狼
    • 蒙古人
    • 歹徒
    • 反政府武装
    • 岩机

该标准是由许可当局与西澳大利亚警方合作制定的,目的是帮助被许可人对全州的许可场所采取一致的做法。

一些特定社区内的执照持有人(在警察的支持下)同意在当地酒类协议的条款下采用与上述类似的统一着装标准。虽然被许可人被鼓励达成类似的自愿安排,但这并不总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许可当局根据该法案第64(3)条考虑实施作为许可条件的着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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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了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