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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生效日期:2012年2月3日
最后修订:2020年6月18日
下一次回顾: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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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提供有关所涉事项的资料,并知悉酒牌管理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信息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其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1988年酒类管制法》第50条(“该法案”)授权餐厅牌照出售和供应酒类供持牌人在持牌处所消费,但只能作为持牌人在持牌处所提供的膳食的附属品。

该法案将“饭”定义为食物:

  1. (a)由一个人坐在餐桌或用作餐桌的固定结构旁,并备有供进食之用的餐具而进食的食物;而且
  2. (b)有足够的份量,可以作为一顿饭;而且
  3. (c)可包括一项或多项课程,

但不包括《1989年酒类管制规例》所订明的非膳食食物。

从整体上看,该法案有关餐馆的规定(即;第50条至53条)的意思是,根据食肆牌照经营的业务,必须主要包括定期向顾客供应在食肆内进食的食物,顾客坐在餐桌或用于用餐的固定结构前用餐。

第60(4)(f)条订明食肆在不提供膳食的活动中,可获发延长经营许可证的目的。

该政策提供了关于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向提供手指食物或鸡尾酒式活动的餐馆发放许可证的指导。本政策应与本署署长就延长营业许可证-“一次性”活动或活动的时间和或区域及延长营业许可证-食肆出售及供应不供餐酒的政策一并阅读。

批准的一般限制和条件

食肆牌照可申请许可证,授权在持牌处所举行而不供应膳食的私人活动中出售及供应酒。

除“盛大开幕”及除夕夜活动外,持牌人拟举办对公众开放的活动,一般不会获发许可证。

例如,若持牌人向持牌人提出举办私人活动的申请,一般会获考虑;生日/结婚周年庆典、婚宴或时装发布会/游行。

一般来说,在12个月的时间内,此类许可证最多可发出24(2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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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了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