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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生效日期:2007年5月7日
最后修订: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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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提供有关所涉事项的资料,并知悉酒牌管理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信息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其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1988年酒类管制法》第50条(“该法案”)授权餐厅牌照出售和供应酒类供持牌人在持牌处所消费,但只能作为持牌人在持牌处所提供的膳食的附属品。

该法案将“饭”定义为食物:

  1. 一个人坐在餐桌前或用作餐桌的固定结构上吃饭,并备有供进餐用的餐具;而且
  2. 这是足够的物质,通常被接受作为一顿饭;而且
  3. 这可能包括一门或多门课程;

但不包括《1989年酒类管制规例》所订明不得作为膳食的任何食物。

从整体上看,该法案有关餐馆的规定(即;第50条至53条)的意思是,根据食肆牌照经营的业务,必须主要包括定期向顾客供应在食肆内进食的食物,顾客坐在餐桌或用于用餐的固定结构前用餐。

该法案通过延长营业许可证的方式,为餐厅持证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不用餐的情况下卖酒提供了灵活性。然而,在这方面,第50(1a)条明确规定,只有在根据《法令》第60(4)(ca)条颁发了延长的贸易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不吃饭的情况下饮酒,而且只有在顾客坐在桌子旁,或坐在用作桌子的固定结构旁时才可以。

该法案第50A条规定,当牌照颁发机构颁发的食肆牌照的条件是将在持牌处所内的最大人数(不包括负责人和获授权人员)限制在120人时,也可根据第60(4)(ca)条颁发延长营业许可证。

此外,该法第53条规定,第50条或延长的贸易许可证所授予的权力可受以下条件限制:

  • 交易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 酒只能在餐桌上供应和饮用,不能在其他地方饮用;
  • 以特定的方式提供或安排家具或设备;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处所的保养达到指定的标准;
  • 保存特定记录,供查阅;或
  • 酒牌管理处处长认为可防止不适当安排或做法的其他条件。

本刊物就有关“酒不餐”许可证的法例规定,以及发牌当局在考虑这类申请时应考虑的事项,提供指引。

立法规定

该法案第60(4)(ca)条规定,可以向餐厅的持牌人发出延长营业许可证,授权该持牌人在酒店牌照和第98条规定的许可时间内出售供在餐厅内消费的酒类。这些许可证是该许可证的补充,并补充根据该特定许可证所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许可证并不改变许可证类型的主要和主要用途。

从本质上说,延长交易许可是一种特权,而不是一种自动权利。

申请要求及程序

持牌人如欲获发“不供餐饮酒”许可证,须提交本署就申请类别所订明的提交指引内的文件。2022世界杯抽签完整视频申请人可于本署网页下载申请资料套,内载递交申请指南及所有所需表格,或致电661 6551 4888与本署联络。2022世界杯抽签完整视频

标准条件

为确保食肆不会成为事实上的酒吧,当局会施加条件,以维持食肆的主要目的,即定期供应食物。

申请一个许可证授予“酒没有一顿饭”,按照权力由部分53和64节,执照将条件这酒只能被顾客而坐在桌子旁时,或一个固定结构用作食物的饮食,一个表,而不是其他地方,白酒的销售和供应顾客将限制被许可方的餐桌服务的员工。

此外,可施加于许可证上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 根据《法案》第50条,在获得许可证的场所经营的业务的目的必须主要是定期向顾客提供膳食(根据《法案》第3条的定义)。
  2. 持牌人必须确定采用什么标准以确保遵守此条件。例如,就上一个财政年度而言,许可证在营业期间的营业额中,是否有60%来自向顾客供应膳食(而非酒水)。在这方面,持牌人只应考虑在持牌处所所吃的膳食,而在使用这种方法时,持牌人不应包括销售外卖膳食所得的营业额。
  3. 为确定牌照下业务的主要目的,持牌人须在被要求时,向酒牌管理处处长提供上一财政年度由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进行的所有涉及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酒及食物的交易记录。位于持牌场所的厨房,以及厨房和餐饮服务人员,必须开放和操作,餐厅的常规全菜单在任何时候出售和供应给顾客。常规全菜单是指餐厅在一天中的某个特定时间(例如早餐、午餐或晚餐)通常向顾客提供的菜单。这并不意味着菜单的精简版只提供手指食物或零食类型的选择。顾客必须能够在许可时间内的任何时间点到真正的餐点(如法案第3条所定义)。
  4. 场地必须总是为用餐而设置和呈现,桌子不能为了创建舞池或功能区而移动或移动。
  5. 许可证不适用于已批准的计划中确定的任何酒吧/服务区域,或除非相关的地方政府当局另有同意,不适用于目前在户外延长交易许可证下进行交易的任何外部交易区(即在地方政府控制的步道区域)。世界杯2022葡萄牙赛程表
  6. 持牌人不得将持牌处所宣传为除食肆以外的任何形式。
  7. 许可证的最长许可交易时间为:
    •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6时至午夜12时之间;而且
    • 周日上午10点至午夜12点;
    • 在圣诞节、耶稣受难日或澳新军团日中午前,不得进行许可证下的交易。

“无餐酒”许可证的申请人可能需要确认,在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他们已经阅读和理解了这些标准条件。此外,持牌人可能需要确认在许可时间内有哪些菜单可供顾客点餐。

不符合

持牌人如未能遵守许可证的条件,发牌机关可决定:

  1. 根据第60(8a)条取消许可证。如发牌当局认为许可证不再合适及不符合公众利益(包括当处所的主要用途不再是供应膳食时),可由发牌当局全权决定取消许可证。取消许可证不允许上诉,但只能就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上诉。
  2. 根据第167条向被许可人和核准管理人发出侵权声明。
  3. 要求持牌人提出理由,说明为何不应对持牌人施加更多限制性条件。
  4. 向持牌人提出第95条的投诉,要求对持牌人采取纪律处分。根据该法令第96条,如果这种申诉得到酒类委员会的支持,可以采取一系列纪律行动,包括:训斥和最高可达3万美元的罚款。然而,所要求的罚款也可包括暂停许可证一段指定时间或取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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