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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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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旨在就所涵盖的主题提供信息,并理解酒牌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任何其他专业建议。

所提供的资料是基于一项谅解,即所有查阅资料的人士将负责评估资料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背景

1988年《酒管制法》第110(3)条(行为)订明,如持牌人未获授权在持牌处所售卖酒类供饮用,任何人从持牌处所携带或获准许携带酒类,即属违法。因此,持牌人若允许酒类从持牌处所带离,而该酒类在出售时是供在该处所饮用,即属违法。

目前,在高尔夫球场销售和消费白酒的问题上存在一些模糊。制定本文件的目的是为高尔夫俱乐部在高尔夫球场及周边场地销售和消费酒类方面采取一致的方法和应用提供指导和明确。

责任

该法案不要求在许可场所出售或供应供人饮用的酒类在销售点开放/开封。然而,许可证通常要求在销售点以打开/不密封的容器供应酒。

密封/未密封的酒类可以在许可场所出售或供应供消费,前提是该法案的要求和酒类许可证的任何条件都符合。

如整个高尔夫球场(包括会所及游乐区)已获牌照或许可证覆盖,则在该高尔夫球场销售及饮用酒类,无须再获批准。然而,如高尔夫球场的比赛场地并不包括在牌照或许可证内,可透过寻求更改酒类条件,准许在高尔夫球场出售及饮用酒类,包括:

  • 重新定义持牌区域,以包括整个高尔夫球场(例如会所的持牌区域及高尔夫球场的预定比赛区域(及周围地区));
  • 通过授予延长经营许可证而获发牌照的高尔夫球场游乐区(及周边地区);
  • 更改或指明酒牌的条件,以容许酒类销售点在持牌处所的现有酒吧区以外的地方进行;

必须考虑和实施风险措施和管理战略,以确保:

  • 禁止携带未饮用的酒类离开许可场所;
  • 如果持牌场所被授权允许无人陪伴的青少年进入,则不向青少年提供酒,也不消费酒;而且
  • 在高尔夫球场销售和消费酒类有合理的购买数量限制。

高尔夫球会如欲更改有关在销售点开放/未密封酒类的现行牌照条件,可申请更改或取消上述条件。但请注意,是否作出上述更改的最终决定仍由酒牌处处长作出。

酒牌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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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了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