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2007年5月7日
最后修订:2018年10月3日
下一次审查: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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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提供有关所涉事项的资料,并知悉酒牌管理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信息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其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根据1988年《酒管制法》第16条,要求许可当局采取行动时不应过分拘谨,不受法律证据规则的约束。
酒牌管理处处长(或代表)(署长)有权在处长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或安排处长认为合适的听证会、会议、协商及谈判。此外,署长可就各种可能性的平衡作出裁决。
本文件就署长审理的程序所遵循的程序提供指导。
立法规定
根据本法第13(5)(a)条,署长可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决定任何事项。大多数事项是根据书面提交的资料作出决定,但在某些情况下,署长可选择作出决定:
- 通过和解会议的方式;
- 通过电话会议的方式;或
- 在正式听证会上。
在提出反对意见的截止日期和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之后,我们会就每一份申请的案情进行评估。署长在决定采用的最佳程序时,会考虑反对意见/意见的性质和数目;法律代表;所申请的牌照/申请的类别;以及申请是否与大都市地区或国家有关。
如决定举行聆讯,署长须:
-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而且
- 向申请人及聆讯程序的其他各方发出聆讯通知书。
收到上述通知的人有权出席聆讯并接受聆讯。聆讯通常以非公开方式进行[第13(6)条]。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将不能与署长会面,讨论可能的申请或任何申请的进度。其他高级官员可以澄清这些问题。
其他初步事项
署长会决定下列的门槛问题:
- 申请人的适宜性/得体性;
- 拟议房地是否合适;
- 根据第74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有效性和相关性;而且
- 是否接受迟交的异议[第73条]。
计划
未经署长许可,申请人无权就建议处所提交修订图则。
书面意见
如果署长决定根据书面提交的申请作出决定,则会向各方发出指示和有关的时限。申请人和反对意见者/介入者必须交换意见书的副本和任何可信赖的证据。
如从书面意见书中得知,有问题以口头聆讯的方式审查较佳,署长不排除举行口头聆讯的权利。
电话会议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举行电话会议来代替听证会。这一选择节省了大量的费用,特别是对于位于大都市区以外的房地的申请。
和解会议
和解会议的目的是让署长解决问题或异议。局长将进行调解,以寻求共识,并可能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和解会议的性质不得是对抗性的,主任不受当事各方在这种会议上达成的任何协议的约束。
处长出席的聆讯
如申请将以聆讯方式作出决定,聆讯日期将由署长订定。
各方应注意,此事将被迅速列出,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听证被过度拖延。不过,将尽一切努力在各方都方便的日期和地点列出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署长可选择举行聆讯前会议。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审查提交的文件,确定听证日期,并作出任何辅助命令,以促进听证的有序进行。参加这些会议的法律顾问必须充分了解申请和反对意见,以处理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
聆讯是就申请或事项的是非曲直进行研讯,如署长认为有需要,可采取宣誓证据。传召证人、讯问证人及盘问证人,均属处长的酌情决定权。听证会将以非正式和迅速的方式进行,性质不会是对抗性的。
当事人打算依赖的所有证据和提交材料必须在听证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存档并送达。将向各方发出关于提交该材料的相关时限的指示。
表示
该法第17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可以出庭:
- 个人;
- 法律顾问;
- 如当事人是某协会的成员-由该协会的高级人员或雇员;
- 如当事人是法人团体-由该法人团体获发牌当局批准的人员提出;或
- 由许可机关批准的其他任何人。
书面决定和审查/上诉
署长会就所有已决定的申请,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可以,但不必包括决定的理由。决定也可在该部网站上公布。2022世界杯抽签完整视频
如果该通知没有包括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诉讼的一方可在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或在署长允许的任何较长时间内,要求发牌机关向其提供作出该决定的理由。
如果诉讼当事人对总监所作的决定不满意,则根据该法案第25条,该人可向酒类事务委员会申请复审该决定。该申请必须在程序申请人/程序当事人收到有关决定的理由后一个月内提出,或在欧洲委员会允许的较长期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