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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生效日期:2011年5月31日
最后修订:2018年10月3日
下一次回顾: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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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指引旨在就所涵盖的主题提供准确和权威的资料,并知悉酒牌管理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信息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其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本政策为有意在其持牌处所或其他持牌处所进行品酒的持牌人提供指导。

法律上的要求

《1988年酒类管制法》(“该法案”)第55(1)(a)条授权持牌人出售或供应酒类,包括以样品(品酒)的方式,供在部分持牌处所内为署长批准的目的消费。

根据第55(1)(c)条,生产商可出售或供应另一获许可人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是为了品尝的目的。

第59A条授权包装酒牌照的持牌人[我]或一个州际供应商:

  • 在另一持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另一持牌人的持牌处所免费提供样品;而且
  • 在另一个被许可人的许可场所出售包装酒(通过订单的方式),前提是酒是从被许可人的许可场所或州际供应商交付给买方。

生产商在其特许经营场所进行品酒

如获署长批准,生产商可以样品/品尝的方式出售或供应酒类,供在其部分持牌处所饮用。这包括它自己的酒和其他生产商的产品的样品,以供比较品尝。

生产者亦可在持有延长贸易许可证的窖门销售点提供品酒(见署长政策,扩大贸易许可证-生产者地窖门操作有关地窖门许可的进一步信息)。

生产商不需要向顾客提供免费的样品,并且可以对提供的任何品尝收费。

生产者及其他持牌人在其他持牌处所进行品酒

第59A条授权包装酒牌照的持牌人1或一个州际供应商:

  • 在另一持牌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另一持牌人的持牌处所免费提供样品;而且
  • 在另一个被许可人的许可场所出售包装酒(通过订单的方式),前提是酒是从被许可人的许可场所或州际供应商交付给买方。

这些规定将允许被许可方和州际供应商作为参展商参加食品和葡萄酒展等活动,在那里他们可以进行免费品尝并接受和处理订单。

如果根据该法案允许的任何部分品尝费用被分成,被许可人应了解该法案第104条中包含的利润分成条款。见《主任政策》,利润分成和管理协议为进一步的信息。

品尝——意图

品酒或样品是指由持牌人提供的少量酒,以供抽样之用。它旨在帮助客户选择产品。这不是一个标准的衡量标准。

虽然被许可人可以提供给顾客的个别品尝的数量没有限制,但重要的是,被许可人不能造成不受欢迎的消费模式。

《麦考瑞词典》将sample定义为“任何事物的一小部分……旨在展示质量、风格等。”

《1988年酒类管制规例》订明的样本数量如下:

  • 酒50毫升
  • 啤酒100毫升
  • 精神15毫升

脚注

  1. 包装酒牌是指授权销售包装酒的牌照,即。生产者、批发商、酒店、酒馆、酒铺及一些特殊设施的牌照,但不包括受限制的酒店、赌场、俱乐部或临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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