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著艺术家、制片人、说书人、表演者、作家以及艺术和文化组织
- 与土著艺术家、生产者和艺术组织合作的组织,他们的申请能证明:
- 土著居民参与项目的重要证据,包括概念规划、工作发展、决策和管理
- 以原住民自决和文化和创意控制为基础的伙伴关系,通过谅解备忘录等适当协议加以明确。
承揽作品的艺术家必须居住在当地或偏远的西澳大利亚。如果一个作品借鉴了特定地区的文化或故事,申请必须证明关键人员是该地区的代表,或者已经进行了适当的协商。
上述任何一方均可作为主要申请人;但是,建议由负责协调委员会的一方准备和提交申请。
请注意,如果成功,主要申请人也将被授予合同,并负责接收付款和发放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