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29年西澳大利亚州成立以来,该州的酒类法律不断演变和成熟,以反映人口的增长、发展和不断变化的期望。
总的来说,对酒类许可法进行了11次不同的审查,最终于2006年12月在州议会批准了《酒类和博彩立法修正案》,提供了一个专注于规范西澳大利亚州酒类生产、销售、供应和消费的立法框架。
西澳大利亚州的酒类法律是在1988年的《酒类控制法》中定义的,该法案规定了酒类的销售、供应和消费,销售酒类的场所的使用,以及与销售酒类相关的服务和设施。
该法案还着重于尽量减少饮酒对个人或任何群体造成的伤害或健康不良。
根据现代和多元化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以及旅游业的要求,该立法在提供和消费酒类的地点和时间方面提供了灵活性,并与伤害最小化原则相一致。
国家酒类法的基础是建立在与销售酒类、青少年、公共利益、醉酒、安全、反社会行为、社区设施和交易时间有关的强有力的犯罪规定之上。
1988年酒管制法的目的
主要对象:
- 规管酒类的销售、供应及消费;
- 尽量减少饮酒对个人或任何群体造成的伤害或健康不良;
- 满足消费者对白酒及相关服务的需求,以适当发展本州的白酒业、旅游业和其他服务业。
二级对象:
- 促进许可设施的使用和开发,包括用于现场原创音乐表演的使用和开发,反映该州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
- 对直接或间接参与酒类销售、处置及消费的人士,提供适当的管制;
- 为该法案的管理提供一个灵活的制度,尽可能少的形式或技术细节。
酒管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