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指南。
《1988年酒类管制法》第117条规定,如果持牌人的营业场所发出的噪音或顾客在营业场所的行为影响到居住在该场所的人或在该社区的学校或医院等营业场所的人,可向持牌人提出投诉。
投诉可由以下人士提出:
就上述情况而言,如有人提出投诉,投诉必须由3名不相关的成年人(包括投诉人)签署。
尽管投诉必须由三(3)名或以上不相关的成年人提出,但即使其中一名或多名投诉人随后撤回投诉,发牌当局仍可继续裁定投诉。
该法案将“3名不相关的成年人”定义为:
可向署长提出书面投诉,指控如下:
一旦向发牌当局提出投诉,在第一次投诉中,持牌人和投诉人会试图通过调解或谈判解决投诉中有关噪音和行为的问题。然而,如投诉不能透过调解或谈判解决,署长可作出决定。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中就投诉的结果达成协议,许可机关认为按照商定的条件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许可机关应当考虑到达成的条件,并可以以与这些条件一致的方式作出改变许可条件的决定。
同样,如未能就投诉达成和解或协商,发牌当局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持牌人出示不应就投诉作出命令的理由。或者,发牌当局可召集持牌人和投诉人都出席的聆讯。每一方均有机会概述其案情,署长会考虑所提供资料的是非曲直。
在决定投诉时,署长可考虑:
当事人可以有法律代表,但这不是要求,也不能判给当事人任何费用。
署长可根据调解或谈判或以命令的方式:
投诉程序的任何一方如不满意酒品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可向酒品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决定。
覆核决定的申请必须在当事各方收到决定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向欧洲委员会提出。
署长所作出的任何命令仍有效,直至监察委员会撤销或署长撤销为止。
如果一个人认为被许可人违反了本法、条例、许可证或许可,或许可证或许可的条件,他可以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然而,在发牌当局进行调查后,在可能对持牌人采取纪律行动方面,投诉人不会被视为诉讼的一方。
投诉人可以书面提出投诉,但在向署长提出投诉前,投诉人必须先将投诉的副本送达持牌人,并给予持牌人足够的时间来纠正投诉的原因。如持牌人没有在合理时限内纠正投诉的原因,投诉可向酒酒牌照管理处处长追讨。
递交投诉无须缴付任何费用。
确保所有需要的文档都附加到您的申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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