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考虑审查申请时
薪常会可透过署长作出决定时收到的文件,或以口头提交的方式,考虑覆核申请。本署会在递交覆核申请时发出有关通知。
欧洲委员会只会接受和考虑任何以署长在作出有关申请覆核的决定时所收到的文件为根据的意见书。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
监察委员会不得重新考虑署长就下列事项作出的事实裁定:
- 就申请或牌照而言,某人的资格、名誉或品格,或某人的适当或适当;
- 根据牌照提供或拟提供的处所、住所或服务是否足够或适当;或
- 就会社牌照或该会社牌照的申请而言,该会社的存在,
除非覆核是由提出该决定所关乎的申请的人提出,或如作出(a)段所提述的裁定,则是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提出。
当覆核申请无法向委员会提出时
不得违反署长的决定而提出覆核申请:
- 根据第93条取消牌照,除非覆核申请是就法律问题提出的
- 申请续期经营许可证(指明期限超过三星期但不超过五年)或临时牌照,或根据续期经营业务的申请
- 加征、更改或取消延长营业许可证或临时牌照的条款或条件
- 关于补贴的评估
- 关于听取反对意见的
- 发现为处理该事项或申请而须作出的事实;或
- 该决定是署长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决定,而就该行政职责而言,该决定与发牌当局收到的任何申请或事项的结果并无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