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覆核署长的决定

在署长面前参与法律程序的人士,如不满意署长所作的决定,可向监察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决定。

在本页

覆核申请必须在申请人收到决定通知后一(1)个月内提出,或在欧洲委员会所允许的较长时间内提出。在一个月时限以外收到的申请,必须以书面提交委员会审议。

申请书的副本须立即送达署长及其他曾是署长的人士诉讼当事人在局长面前。

申请书必须清楚说明:

  •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电话号码
  • 申请人要求复审的决定
  • 申请理由
  • 作出决定的日期。

请注意:除非监察委员会以临时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另有指示,否则署长的决定才会生效。

临时订单

除非监察委员会以临时命令另有指示,否则署长的决定将会生效。

在下列情况下,署长可就要求覆核署长决定的申请发出临时命令:

  • 牌照持有人向委员会申请覆核署长就该牌照所作的决定;或
  • 该人受根据《条例》第5A部发出的禁制令所规限,该禁制令已向委员会申请覆核署长就该禁制令所作的决定。

在考虑审查申请时

薪常会可透过署长作出决定时收到的文件,或以口头提交的方式,考虑覆核申请。本署会在递交覆核申请时发出有关通知。

欧洲委员会只会接受和考虑任何以署长在作出有关申请覆核的决定时所收到的文件为根据的意见书。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

监察委员会不得重新考虑署长就下列事项作出的事实裁定:

  • 就申请或牌照而言,某人的资格、名誉或品格,或某人的适当或适当;
  • 根据牌照提供或拟提供的处所、住所或服务是否足够或适当;或
  • 就会社牌照或该会社牌照的申请而言,该会社的存在,

除非覆核是由提出该决定所关乎的申请的人提出,或如作出(a)段所提述的裁定,则是由作出该裁定的人提出。

当覆核申请无法向委员会提出时

不得违反署长的决定而提出覆核申请:

  • 根据第93条取消牌照,除非覆核申请是就法律问题提出的
  • 申请续期经营许可证(指明期限超过三星期但不超过五年)或临时牌照,或根据续期经营业务的申请
  • 加征、更改或取消延长营业许可证或临时牌照的条款或条件
  • 关于补贴的评估
  • 关于听取反对意见的
  • 发现为处理该事项或申请而须作出的事实;或
  • 该决定是署长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决定,而就该行政职责而言,该决定与发牌当局收到的任何申请或事项的结果并无直接关系。

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权力

欧洲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可:

  1. 确认、改变或撤销复审决定;
  2. 就任何委员会认为在初审时本应作出的申请或事宜作出决定;
  3. 指点:
    1. 关于法律的任何问题,都进行了审查;或
    2. 须向署长交付,以达到该等效果;而且
  4. 作出任何附带或辅助的命令。

委员会组成

在下列情况下,监察委员会将由三名成员组成:

  • 该决定涉及一项申请批出或撤销牌照的申请;
  • 该决定是根据《法案》第5A部分制定、变更或撤销禁令;或
  • 由主席决定。

在覆核一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决定或就被覆核的任何法律问题作出指示时,监察委员会须由或包括一名法律执业人士组成。

所有其他的审查申请将由一名成员组成的小组进行审理。

就任何申请组成专责小组的一名或多名成员,须由主席挑选,而主席可考虑他们各自对所提交申请的知识或经验。

页面了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