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
署长转交的所有其他事宜,将由一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审议。
就任何申请组成审查小组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应由主席选出,主席可考虑到他们各自与所述事项有关的知识或经验。
诉讼当事人如对由1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必须在该决定作出后1个月内提出。
上诉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
上诉的副本将送达每一个其他当事人的程序中作出了相关的决定。
申请书必须清楚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