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经营许可证类别的资料。
1988年《酒类管制法》第60条规定,持牌人可申请延长经营许可证,授权持牌人在许可证不适用的情况下,根据许可证的期限销售和供应酒类。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可以持续申请(一般为10年),也可以一次性申请。
如果持牌人被发现违反其许可证的条件,或经裁定许可证不再符合公众的最大利益,许可证可立即被取消。
这类许可证适用于持牌人希望向坐在邻近持牌处所的露天区域的顾客提供酒类。在批出许可证前,须取得永久业权人的同意及拟许可地区的图则。
这类许可证适用于持牌人拟在牌照所订明的日期及时间内,在毗连的指定地点提供酒品,而该地点并非牌照所订明的地方。
这类许可证用于授权会所(不包括受限制的会所)或特别设施牌照的持牌人,在处所的指定部分出售酒类,供一群在使用处所方面有共同利益的人士饮用。对于俱乐部,一个先决条件是他们的章程必须允许协会使用他们的部分许可场所。
本许可证授权生产商牌照持有人在指定处所销售其酒类产品,而持牌人在其他地方则不会获授权。
这类许可证只用于授权酒店、夜总会及生产商牌照在指定用餐区在正常持牌时间以外销售膳食附属酒类。
这类许可证可授权食肆持牌人在任何时间向住在其经营的食肆内的住客出售及供应酒类。
此许可证类型用于增加酒牌上现有的营业时间。
这类许可证授权持牌人可透过餐桌服务售卖酒类,以供在处所内饮用,不论是否作为膳食的附属品。没有餐饮许可证的酒类可能会有严格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这类许可证授权持牌人可透过餐桌服务售卖酒类,以供在处所内饮用,不论是否作为膳食的附属品。场地及许可证的最高人数限制为120人,如果场地的容量较低,则适用较低的人数。
没有餐饮许可证的酒类可能会有严格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共有六种一次性活动许可证
你可以在一份申请中申请多个类别的许可证,以涵盖你的活动。
这种许可证类型用于扩大在现有持牌酒业处所附近举行一次性活动的区域。
这类许可证容许食肆酒牌持牌人向非就座及非用餐附属的顾客供应酒品。
此许可证类型用于延长在持酒牌处所举行的一次活动的营业时间。
此许可证类型适用于俱乐部或俱乐部限制酒牌持有人欲为非会员(即非俱乐部会员或会员的客人)举办活动。它允许非会员直接从酒吧购买酒,而不是会员或会员的客人。
此类型的许可证用于豁免在特殊场合或活动中进行持续现场娱乐活动的规定。
此类许可证适用于获聘为非持牌处所举办的一次性私人活动而承办的持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