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设备
根据该法案第46条的特殊设施许可证授权许可证持有人根据基于业务性质的许可证所附加的条件出售酒类。
该法规定,除为规定用途外,发牌机关不得发给特殊设施牌照。该法案进一步规定,如果授予或更改另一类许可证,或强加、更改或取消另一类许可证的条件,或就另一类许可证签发延长的经营许可证,将达到寻求特别设施许可证的目的,则不应授予或更改特别设施许可证。
如申请人申请发给特别设施牌照,发牌当局可更换另一种类的牌照,但发牌当局认为另一种类的牌照已足以应付该用途。此外,现有的特别设施牌照不能更改到另一类牌照,不论是否取得许可证,均可达致该目的。
15个不同的特殊设施子分类是:
娱乐场所
特别设施许可证可以被授予,目的是允许在娱乐场所向场内的人出售酒类。
娱乐场所被定义为主要用于:
- 斯诺克、保龄球、电子游戏或任何类似类型的娱乐活动的玩与观看;或
- 参加或观看卡拉ok。
拍卖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准许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以拍卖方式出售包装酒。
为此目的而获发的牌照,可准许提供供拍卖或品尝的包装酒类样品。
床和早餐设施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住宿及早餐设施(即提供住宿及早餐的住宿设施)内,向住在设施内的人士出售酒类。
餐饮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目的是准许酒席承办人在某一活动中出售在该处所供应的酒类,而该酒席承办人已与组织该活动的人商定在该处所提供酒类(不论含或不含食物),供该处所的人士饮用。
“宴会承办人”的定义是:
- 经营在活动场所提供食物供消费的业务;和
- 经营《2008年食品法》第10条规定的食品业务。
Foodhall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准许在食物广场出售酒类予食物广场的顾客,供餐后饮用。
在线葡萄酒销售
特别设施许可证可用于允许包装葡萄酒在网上销售,以供在持牌场所以外消费(持牌场所可为家庭办公室)。该许可证只允许被许可人销售西澳大利亚生产者许可证持有者生产的葡萄酒。
接待或功能中心
特别设施牌照可准许在接待处或活动中心(主要用作接待处或招待会的场地)向出席接待处或活动的人士出售酒类。
客房服务的餐厅
在以下情况下,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在送餐服务餐厅向顾客出售酒类,不论是否附属于餐厅所吃的食物:
- 烈性酒在食肆内饮用:
- 在酒店执照允许的时间内;和
- 顾客坐在餐桌前,或在用作餐桌的固定结构前品尝;和
- 销售及消费酒类须符合发牌机关对特别设施牌照所施加的任何条件。
客房服务餐厅的定义是,为在与餐厅或相邻场所(不包括持牌人提供的住宿)同一场所居住或居住的居民提供客房服务的餐厅。
体育场
特别设施许可证可被授予,目的是允许在体育场馆(主要用于进行和观看体育运动的场所)向在该场馆进行或观看体育运动或参加任何其他活动的人出售酒类。
剧院和电影院
戏院或电影院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在戏院或电影院向观看演出或电影的人出售酒类。
旅游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向可能会被吸引到或出现在以下地点的人士出售酒类,而该地点在发牌当局看来已成为或将成为:
为此目的而发出的牌照,可准许销售包装酒。
游客的定义是:
- 在距离平时居住地至少40公里的地方居住至少一晚
- 打算离开他或她通常居住的地方少于12个月
- 不是在他或她通常居住的地方和他或她工作或教育的地方之间的定期旅行中
- 度假旅行、休闲旅行、商务旅行、探亲访友或其他任何原因的旅行。
运输
为准许向乘客及其客人出售酒类,我们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
-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或海港;或
- 在火车、公共汽车、轮船或交通工具上。
这种性质的特别设施牌照,亦可获发予在持牌人的另一地点销售酒类,但有关销售及供应须与预订火车、巴士、船只或车辆旅行有关。
职业和教育培训课程
职业及教育培训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出售或供应酒类,以提供:
- 作为课程课程的一部分,供学生/受训人员品酒,以及供学生/受训人员为就读院校的教学课程或培训目的而出售及供应酒类。
- 销售经批准的葡萄栽培课程所生产的酒类,但该酒类只在特别活动期间出售或供应;以及在获署长批准的地方出售。酒类必须由16岁或以上的人士出售或供应;并且对销售、供应的酒类数量有限制:
- 如以机构为理由供应供消费的酒类,须免费提供30毫升样品供品酒之用;或
- 如为包装酒,要提供每人和每次交易不超过9升的酒。
- 如果是供应给酒商的酒,则适用(i)和(ii)点,但必须事先获得许可证当局的批准。
只有在学生/培训生年满16岁或以上、学生/培训生一直受到监督、他们所从事的活动正在接受评估以获得他们所注册的认可的酒店服务资格的情况下,才允许品酒。
经过批准的葡萄栽培课程被定义为提供食品加工业培训包(葡萄酒行业)的能力单元的课程,导致在以下条件下认可的资格:
- 澳大利亚资格框架;和
- 一门有关葡萄栽培的高等教育课程。
特别活动是指与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有关的毕业典礼、演讲夜或年度开放日,或获署长以书面批准的任何其他相关活动。
根据1996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法》第5(1)条的定义,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所进行的相关教学或培训课程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包括中等学校。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及培训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向该机构的学生及职员及其客人出售酒类。
食堂工作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准许在工程食堂或牌照所指明的其他处所向工人及其客人出售酒类。为此目的而发出的牌照,可准许销售包装酒。
1989年《酒类管制条例》(该条例)将“工人”定义为在提供工作食堂的项目或企业中工作的人。
“工作食堂”被定义为食堂,位于进行项目或进行业务的地方或附近,满足从事项目或业务的人员的需要。
交易时间
每份特别设施牌照的营业时间,由酒牌管理处处长个别决定。
销售包装酒
除在持牌处所出售供饮用的酒类外,准许出售包装酒类的特别设施牌照类别包括工程食堂、旅游、送餐服务食肆、职业教育及培训课程或拍卖。
本法第37(5)条的豁免
与其他许可证不同的是,有可能有法案第37(5)条的要求,有关申请人证明它将单独占用并保留占用的权利,放弃不包括其他人的许可场所,用于工程食堂,交通,体育场馆,食品大厅,教育和培训机构,批准的葡萄栽培课程,餐饮,床位和早餐设施,客房服务餐厅,旅游或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