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日期:2008年11月18日
最后修订:2018年10月3日
下一次回顾: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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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提供有关所涉事项的资料,并知悉酒牌管理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信息的前提是,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其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尽管1988年《酒类管制法》(“该法案”)规定了其他法定义务,但该法案第55、56和57条以及1989年《酒类管制法》第10条共同规定了与生产者许可证申请有关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就本许可证的意图和与生产者许可证有关的立法规定提供指导。本条例亦就发牌当局在考虑生产者牌照申请时可考虑的事项提供指引。
生产商
生产商是西澳大利亚州酒类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业以大大小小的生产商为代表,在当地、全国和国际上享有卓越的声誉。
立法的目的是鼓励这些大小生产者的参与,这是由于该法的灵活性,它允许生产者根据生产葡萄或生产设施或两者获得酒类许可证。
法律上的要求
除其他事项外,酒类生产商必须拥有生产设施,或是葡萄园、果园或养蜂场的唯一占用者,并须有足够的产品,以使持牌人被视为真正的酒类生产商。
该法第5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某人将被视为酿造烈酒:
- 由葡萄酿制的葡萄酒是在特许人的控制或指示下或在特许人的控制或指示下发酵的,如果混合,则该葡萄酒是由在澳大利亚生长或生产的产品发酵的;
- 非由葡萄制成的酒,由被许可人种植、生产或者取得的农产品制成;
- 由葡萄酒酿制的烈酒由持牌人蒸馏或在持牌人的控制或指示下蒸馏;
- 烈酒由持牌人蒸馏;或
- 啤酒是由持牌人酿造的。
此外,如持牌人是法人团体,由有关法人团体生产的酒类,应视为由持牌人生产。
法规10A要求至少50%的混合生产的葡萄酒是在被许可人的指示下发酵的。
除了这一葡萄酒生产证据之外,从整体上看,该法案的规定授权许可证颁发机构只有在署长信纳许可证申请人将收获足够的农产品以成为真正的酒类生产商的情况下,才授予葡萄酒生产商许可证。为了协助评估这一点,下列准则被认为是最低要求:
- 申请人必须是申请所涉及的葡萄园的唯一占用人,而该葡萄园必须产出足够的农产品,并继续产出足够的农产品,使申请人在牌照有效期内被视为真正的酒类生产商;
- 葡萄园的最小面积应不少于1.5公顷的葡萄果实,或每年生产约5000瓶葡萄酒的吨位;
- 申请许可的经营场所没有生产设施的,应当能够使用生产设施;而且
- 如果生产者建议经营酒窖门,酒窖门设施必须在葡萄园内,或在生产者有适当的白酒生产设施的地方,在合理的距离房地。此外,生产商可自行或与其他生产商达成集体安排,申请在远离许可场所的地方经营地窖门的许可证。在这方面,对于葡萄酒生产商来说,酒窖门操作必须位于同一葡萄酒区域内,对于啤酒或烈酒生产商来说,则必须位于同一地方政府区域内(见总监政策,世界杯2022葡萄牙赛程表扩大贸易许可证-生产者地窖门操作的更多信息)。
生产者许可证的持续有效,要求持牌人继续符合上述最低要求。
如果在署长看来,被许可人已停止经营真正生产者的业务,该法案第92(a)条授权署长暂停许可证的经营。
住宿申请
生产者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在考虑申请之前向地方政府、体育和文化产业部提交某些法定资料。世界杯2022葡萄牙赛程表2022世界杯抽签完整视频
为协助申请人递交申请,本署网页备有一套申请资料套,内载递交申请指引、表格和资料简报。2022世界杯抽签完整视频此外,客户服务人员在办公时间内协助申请人了解与递交申请有关的法例规定。2022世界杯抽签完整视频市民可致电661 6551 4888或电邮联络本署rgl@dlgsc.wa.gov.au.
条件许可
为了支持预期的目的,《法令》和《条例》规定,生产者许可证必须符合某些条件。以下通常会被认为是须施加的标准条件:
交易时间
根据该法案第98G条允许的交易时间如下:
- 在耶稣受难日、圣诞节或澳新军团日以外的日子——任何时间;
- 在耶稣受难日或圣诞节——中午十二时至晚上十时。但只适用于持牌人供应膳食时附带出售的酒类,以及持牌条件准许在处所内饮用酒类的情况;
- 澳新军团日——中午12点至午夜;
- 除耶稣受难日、圣诞节或澳新军团日以外的任何一天,只允许在上午10时至晚上10时在该场所饮用啤酒或烈酒。
交易条件
根据该法第55条,生产者许可证的持有者在许可的时间内,被授权在许可的场所销售由被许可人生产的酒。酒也可以在持牌处所以外的地方(例如办公室)出售,但须以电话或互联网的方式出售,并由持牌处所或经批准的场外储存设施运送。
非由持牌人生产的酒,只能在供用餐或品酒之用时出售。
该法案将“膳食”定义为食物:-
- 一个人坐在餐桌前或用作餐桌的固定结构上吃饭,并备有供进餐用的餐具;而且
- 这是足够的物质,通常被接受作为一顿饭;而且
- 这可能包括一门或多门课程;
但不包括《1989年酒类管制规例》所订明不得作为膳食的任何食物。
如要求在处所内消费,也可施加条件,准许品尝及/或在处所的指定部分(例如café)消费。
其他法律义务
经理批准
该法案第100(2a)条规定,在特许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时,任何时候都必须有经批准的经理在场。在这方面,持牌人可选择雇用若干获批准的经理。
有关核准经理的规定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署长题为持牌处所的经理.
强制性的培训
该法案对执照持有人、经批准的经理、监督/酒吧工作人员和人群控制人员规定了强制性培训要求1关于执照场所的管理和负责任的酒精服务。此外,还有一项要求,要求被许可方保持一个培训登记册,记录员工信息和他们的培训符合性。
如欲获得更多有关强制性培训要求及登记的资料,请参阅署长的政策强制性的培训.
事件注册
持牌人须备存一份在持牌处所内发生的订明类别的事件登记册。
事件注册
有关本登记册的最低规定的指引,请参阅本署署长题为事件注册.
饮用水
在营业场所出售或供应酒类供消费时,必须随时免费提供饮用水。
有关上述条件的最低要求的指引,请参阅本署署长题为提供免费饮用水.
无害的政策
持牌处所须有一套屋宇管理政策、行为守则及管理计划,以遵守“减少伤害政策”。
有关这些报告的最低要求的指引,请参阅本署署长题为无害的.
脚注
- 这一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适用于人群控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