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1989年《酒类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豁免适用酒类的销售、供应和消费的具体情况的指导。
就有关未成年人可在领有牌照的处所出现的情况的法例条文提供指引(因经批准的工作经验/训练以外的理由)。
关于在持牌场所雇用或从事酒精服务的青少年和在持牌场所从事工作经验的青少年的立法规定的指导,但不包括销售和供应酒类的青少年。
根据1988年的《酒类管制法》(“该法案”),酒类的销售和供应必须总是在有执照的场所进行或从许可的场所进行。
就有关利润分成和管理安排的法例条文提供指引,以及在考虑这些安排时必须考虑的情况。
为有意在其持牌处所或其他持牌处所品酒的持牌人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