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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讨有关决定、纪律事宜及由署长转介的事宜。

在这一页上

听力

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开会。它可能:

  • 安排有关事项的聆讯,让程序各方向委员会作出口头意见;或
  • 可选择在分庭行使欧洲委员会的任何管辖权(但在聆讯覆核新牌照或撤销牌照的申请时除外,而该申请是提出反对而未撤回的)。
  • 委任大律师就委员会聆讯的事宜进行辩辞或申述,或委任独立专家就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实或意见问题的报告进行研讯。

欧洲委员会的程序应在收到任何申请或事项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发出意见。

委员会的聆讯程序将不公开进行,除非委员会认为就案件的情况而言,聆讯应公开进行。

欧洲委员会可在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或在其自己主动的情况下,下令将不同的诉讼程序一并聆讯。

在珀斯,委员会坐在:
国家行政法庭

6/565干草街,珀斯佤邦6000

根据案件的情况,委员会可前往区域地点听取诉讼。

处长可介入监察委员会审理的任何程序,包括与处长作出的决定或决定有关的程序,并可就任何问题或事项提出证据、作申述和讯问或交叉讯问任何证人。

表示

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出席:

  • 个人;
  • 法律顾问;
  • 如当事人是某协会的成员,而该协会已获发牌当局认可为促进或保护酒类行业某部分人士或酒类行业雇员的利益而成立-由该协会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成立;
  • (如当事人是法团)-由该法团的一名高级人员或雇员代表其出席,而该名人员或雇员已获廉政公署许可代表其出席;或
  • 获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士。
警务处处长可由西澳警察部队的成员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佤邦警务处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声称代表警务处处长,如无相反的证据,该人须视为获警务处处长授权如此做。

注意事项

委员会在审议这一事项时将迅速采取行动,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形式和技术性。将根据良好的公平、良心和案件的实质价值行事,而不考虑技术细节和法律形式。

  • 可委任律师就其审理的任何事项进行辩论或陈述,亦可委任独立专家就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任何事实或意见问题的报告进行调查。
  • 监察委员会可就所产生的任何问题,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取得资料,以供作出决定;根据各种可能性的权衡来决定。
  • 在此之前的程序的每一方均有合理的机会陈述其理由,特别是查阅发牌当局拟在程序中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任何文件,并就该等文件提出意见。
  • 然而,监察委员会可考虑是否应禁止或限制向部分或所有当事人公布或披露向他们提供的证据,或向监察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所载的事项,或监察委员会在证据中收到的事项。
  • 委员会应以下述原则作为其审议的基础: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以及以证据形式提交或收到的文件的内容应向所有各方开放,但应适当考虑向许可当局提出的为何应禁止或限制公布或披露文件中所载的证据或事项的任何理由。
  • 根据第167条向被许可人的雇员或代理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可作为根据本条就该被许可人提出的投诉的证据。
  • 就根据本条向持牌人提出的投诉而提出的抗辩,并不能证明持牌人:
    • 不知道,或不能合理地知道或阻止引起的作为或不作为;
    • 投诉;或
    • 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防止这种作为或不作为的发生。
  • 1906年《证据法》不适用于委员会的程序,也不受适用于记录法院的证据规则或任何惯例或程序的约束。
  • 经本人动议或任何一方的申请,可将任何申请或事项的聆讯或进一步聆讯不时押后到同一地点或任何其他地点进行;并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考虑、驳回或决定申请,并接受就其收到的任何申请提交的意见书和申述。
  • 当所述的个案待定,可能影响任何责任或评税,而应付款额可获追讨,犹如覆核、上诉或所述的个案没有待定。如因审查、上诉或案件而改变负债或评估,应作出适当调整,为此目的,超额支付的款额应按规定的利率连同已支付的利息一并退还,逾期支付的款额应予以追偿。

对证人和证据的权力

的第18节摘录1988年酒管制法

  1. 发牌机关得-
    1. 藉传票,要求任何人在传票所指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牌照机关,就向牌照机关提出的任何申请或事项提供证据;
    2. 通过传票要求出示记录;
    3. 检查以前的记录,抄录或者节录;
    4. 要求作为有关程序的当事人或有关人士宣誓或作出誓词,或提供法定声明,核实已向或将向发牌当局提供的证据;而且
    5. 要求任何出席会议的人回答发牌当局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向他提出的问题。
  2. 根据第(1)款发出的传票,可根据任何一方就发牌机关提出的法律程序的申请或根据其本身的动议,代表发牌机关发出-
    1. 如该事项将由监察委员会决定,则由一名委员决定;或
    2. 如有关事宜由署长、署长或署长根据第15条授权的人决定。
  3. 任何人如-
    1. a.是发牌机关的人员,在当时获主席或处长如此授权;
    2. 是治安法官;或
    3. 是监察委员会的规则或规例就本款订明的人,
是否可以就正在或将由发牌当局决定的任何申请或事项,或为该申请或事项的目的,作出并执行誓言和誓词

蔑视

摘录自第20章1988年酒管制法

  1. 在- - - - - -
    1. 在或在前往或从发牌当局举行的聆讯途中-
      1. 发牌机关的成员、总监或任何其他人员受到任何人蓄意侮辱;或
      2. 妨碍、阻碍、威胁或攻击上述人员、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的;
    2. 故意干扰许可机关工作的;或
    3. 就向发牌机关提出的程序而言,任何人-
      1. 有其他行为或事的;或
      2. 拒绝或忽视任何行为或事情,
        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地区法院的程序中,根据《1969年西澳大利亚地区法院法》第63条,该人可能会被逮捕。
      主席可向区域法院报告有关事项,而区域法院有管辖权处理有关事项,就如同处理藐视区域法院一样。
    1一个。如果第(1)款适用于某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该作为或不作为也是本法项下的犯罪,则该人不承担被处罚两次的责任
  2. 第(1)款须适用于在牌照主管机关进行的任何聆讯或法律程序(不论其构成如何)。
  3. 一个-
    1. 在监察委员会未有依传唤出席而无合理辩解而未能出席前,已获传票送达;
    2. 在收到要求向监察委员会出示纪录的传票后,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仍不遵从该传票;或
    3. 在成员要求宣誓、确认或回答有关问题时,拒绝宣誓、确认或回答有关问题,即属违法。罚款:5000美元。
  4. 根据本条作出的承诺或罚款-
    1. 任何人不得豁免遵从任何传唤,到委员会出庭、回答任何有关问题或出示任何纪录;或
    2. 妨碍根据第158条提起或将提起的任何诉讼。

方程序

根据第25(6)条,诉讼的当事人是:

  • 就某项申请提出反对意见,而不论是否听取该反对意见,均未撤回该申请
  • 许可证的转让人是否与许可证的转让有关
  • 是持有根据第93条而被取消的牌照的人,该第93条与根据该条所取消的牌照有关。

根据第69(13)条,任何介入任何程序的人,除非发牌当局证明该人除了提供论据或事实以使发牌当局作出知情决定外,与该申请无利害关系,否则可因任何上诉而被扣留,认为该人已成为该程序的一方;并可成为任何上诉的答辩人。

免疫力

根据1988年《酒管制法》第9M条:

  • 酒类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作为成员的职责时,享有与最高法院法官在履行其作为法官的职责时相同的保护和豁免。
  • 在委员会的诉讼中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人享有与在最高法院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的保护和豁免。
  • 委员会诉讼的当事人与最高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享有同样的保护和豁免。
  • 作为证人在委员会出庭的人享有与最高法院诉讼中的证人相同的保护和豁免。
页面了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