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
委员会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开会。它可能:
- 安排有关事项的聆讯,让程序各方向委员会作出口头意见;或
- 可选择在分庭行使欧洲委员会的任何管辖权(但在聆讯覆核新牌照或撤销牌照的申请时除外,而该申请是提出反对而未撤回的)。
- 委任大律师就委员会聆讯的事宜进行辩辞或申述,或委任独立专家就不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实或意见问题的报告进行研讯。
欧洲委员会的程序应在收到任何申请或事项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发出意见。
委员会的聆讯程序将不公开进行,除非委员会认为就案件的情况而言,聆讯应公开进行。
欧洲委员会可在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下,或在其自己主动的情况下,下令将不同的诉讼程序一并聆讯。
在珀斯,委员会坐在:
国家行政法庭
6/565干草街,珀斯佤邦6000
根据案件的情况,委员会可前往区域地点听取诉讼。
处长可介入监察委员会审理的任何程序,包括与处长作出的决定或决定有关的程序,并可就任何问题或事项提出证据、作申述和讯问或交叉讯问任何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