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设备
根据该法案第46条的特殊设施许可证授权许可证持有人根据基于业务性质的许可证所附加的条件出售酒类。
该法案规定,除出于规定的目的外,许可证颁发机关不得颁发特殊设施许可证。该法案进一步规定,如果授予或更改另一类许可证,或强加、更改或取消另一类许可证的条件,或就另一类许可证签发延长的经营许可证,将达到寻求特殊设施许可证的目的,则不应授予或更改特殊设施许可证。
如申请人申请发给特别设施牌照,发牌机关可更换另一类牌照,但发牌机关认为另一类牌照已足够。此外,现有的特别设施牌照不能更改到另一类牌照(不论是否获得许可证)可达到目的的程度。
15种不同的特别设施分类如下:
娱乐场所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准在娱乐场地向场内人士出售酒类。
娱乐场地的定义是主要用作下列用途的处所:
- 玩和观看斯诺克、保龄球、电子游戏或任何类似的娱乐活动;或
- 参加或观看卡拉ok。
拍卖
特别设施牌照可准许在牌照所指明的处所以拍卖方式出售包装酒类。
为此目的而获发的牌照,可准许提供供拍卖或品尝的包装酒类样品。
住宿和早餐设施
可发给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在住宿及早餐设施(指提供住宿及早餐的住宿设施)向住在设施内的人出售酒类。
餐饮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目的是准许酒席承建商在某一活动地点出售酒席供应的酒类,而该酒席承建商已与组织该活动的人商定在该活动地点提供酒类(不论是否提供食物),供在该活动地点的人士饮用。
“宴会承办人”的定义是:
- 经营提供食物供在活动场所消费的业务;而且
- 经营《2008年食品法》第10条规定的食品业务。
Foodhall
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在食物广场出售酒类予食物广场的顾客,供在用餐时享用。
在线葡萄酒销售
特别设施许可证可用于允许包装葡萄酒在网上销售,以便在持牌场所以外的地方消费(持牌场所可以是家庭办公室)。该许可证只允许被许可人销售西澳大利亚生产者许可证持有者生产的葡萄酒。
接待或功能中心
特别设施牌照可准许在接待处或活动中心(主要用作接待处或招待会的场地)向出席接待处或活动的人士出售酒类。
客房服务的餐厅
在下列情况下,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在送餐服务食肆向顾客出售酒类,不论是否作为在食肆用餐的附属品:
- 酒是在餐馆里喝的:
- 在酒店牌照所准许的工作时间内;而且
- 由顾客坐在桌子旁,或在一个固定的结构用作桌子;而且
- 销售及饮用酒类须符合发牌机关对特别设施牌照所施加的任何条件。
送餐服务食肆是指向在与食肆或邻近食肆(不包括持牌人提供的食肆)同一处所内居住或居住的人提供送餐服务的食肆。
体育场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在运动场(主要用作进行及观看体育运动的处所)向在场内进行或观看体育运动或出席任何其他活动的人士出售酒类。
剧院和电影院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剧院或电影院,准许在剧院或电影院向观看演出或电影的人出售酒类。
旅游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向可能会被吸引到或出现在以下地点的人士出售酒类,而该地点在发牌当局认为已成为或将成为:
- 景点:吸引旅游者的景点;或
- 促进该州旅游业发展的设施
为此目的而颁发的许可证可准许销售包装酒。
游客的定义是:
- 在离平时居住地至少40公里的地方居住至少一晚
- 打算离开他或她通常的居住地少于12个月的
- 不是在他或她通常居住的地方与他或她的工作或教育地点之间的定期旅行途中
- 度假、休闲、商务、探亲访友或其他原因的旅行。
运输
特别设施牌照可准许向旅客及其客人出售酒类:
-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海港;或
- 在火车、公共汽车、轮船或交通工具上。
这种性质的特别设施牌照,亦可获发予在持牌人的另一地点出售酒类,但出售和供应酒类须与预订火车、巴士、船只或车辆旅行有关。
职业及教育培训课程
职业及教育培训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可获发特别设施牌照,准许出售或供应酒类,以提供:
- 作为课程课程的一部分,供学生/受训人员品酒,以及供学生/受训人员为就读院校的教学课程或培训目的而出售及供应酒类。
- 销售经批准的葡萄栽培课程所生产的酒类,但该酒类只在特别活动期间出售或供应;及在署长批准的范围内。酒类必须由16岁或以上的人出售或供应;销售或供应的酒的数量是有限的:
- 在机构内供应供饮用的酒类,免费提供30毫升样品,以供品尝之用;或
- 如为包装酒,每人及每次交易须提供不超过9公升的酒。
- 如供应给酒商的酒,则适用第(i)及(ii)点,但必须事先向发牌当局申请批准。
只有在学生/培训生年满16岁、学生/培训生一直受到监督、他们所从事的活动正在接受评估以获得他们所注册的认可的酒店服务资格的情况下,才允许品酒。
经批准的葡萄栽培课程的定义是:提供食品加工业培训课程(葡萄酒行业)的能力单元,从而取得以下认可的资格:
- 澳大利亚资格框架;而且
- 葡萄栽培学:与葡萄栽培有关的高等教育课程
特别活动是指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有关的毕业典礼、演讲夜或年度开放日,或经署长书面批准的任何其他相关活动。
根据1996年《职业教育和培训法》第5(1)条的规定,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相关教学或培训课程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包括中等学校。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高等教育机构可向其学生、工作人员及其客人出售酒类,可发给特殊设施许可证。
食堂工作
特别设施牌照可准许在工程食堂或牌照所指明的其他处所向工人及其客人出售酒类。为此目的而颁发的许可证可准许销售包装酒。
1989年《酒类管制条例》(该条例)将“工人”定义为在提供工程食堂的项目或业务中工作的人。
“工程食堂”的定义是位于进行工程项目或进行业务的地方或附近的食堂,以满足从事工程项目或业务的人员的需要。
交易时间
每份特别设施牌照的营业时间,由酒牌管理处处长个别决定。
销售包装酒
除在持牌处所出售供饮用的酒类外,准许出售包装酒类的特别设施牌照类别包括工程食堂、旅游、送餐服务食肆、职业教育及培训课程或拍卖。
本法第37(5)条的豁免
与其他许可证不同的是,有可能有法案第37(5)条的要求,有关申请人证明它将单独占用并保留占用的权利,放弃不包括其他人的许可场所,用于工程食堂,交通,体育场馆,食品大厅,教育和培训机构,批准的葡萄栽培课程,餐饮,床位和早餐设施,客房服务餐厅,旅游或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