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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生效日期:2008年1月22日
最后修订:2021年9月30日
下一次审查: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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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旨在提供有关所涉事项的资料,并明白酒牌处处长并非提供法律意见、解释或其他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时,所有人都有责任评估资料内容的相关性和准确性。

简介

根据1988年《酒类管制法》第46条,以及第46(2)条的规定,发牌当局被授权为一些规定的目的颁发特殊设施许可证。《1989年酒牌管制规例》(下称《规例》)第9A条载列该等牌照可获发的目的。其中一个规定的目的是“餐饮”。

就此而言,《规例》第9A(13)条订明:

“特别设施牌照可获发予承办商,以允许承办商在某活动场所售卖在承办商已与举办该活动的人议定提供酒类(不论是否有食物)的处所供应的酒类,供该场所的人士饮用。”

需要注意的是,“宴会承办人”指的是:

  1. 从事《2008年食品法》第10节中定义的食品业务;而且
  2. 处理或出售供宴会食用的食物。

本文件就有关特殊设施“餐饮”牌照的法例规定,以及在决定牌照申请时可能须考虑的事项,提供指引。

立法规定

在决定是否应向餐饮承办人颁发特殊设施许可证时,许可证颁发机构必须考虑该法案第33(7)条的规定。本条规定发牌当局须考虑处所是否具备适当经营该业务的足够标准,并列出须视为有关的事项,以及发牌当局应考虑的事项。

有关处所是否适合经营的问题,第37(1)(f)条亦作进一步处理。该条订明,除非发牌当局信纳有关申请所关乎的处所具有足够的标准及适合经营该业务,否则不得批给牌照申请。

递交申请

特别设施牌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获考虑前,向发牌当局提交若干法定资料。为协助申请人递交申请,本署设有网上住宿指南是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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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处亦有客户服务人员于办公时间内随时致电61 8 6551 4888,协助申请人了解与递交申请有关的法例规定。

附加申请条件

在决定是否批准“餐饮”特别设施牌照申请时,除了根据《法案》规定的发牌当局的一般要求外,还将考虑以下标准:

  • 申请人必须拥有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环境卫生官员(EHO)批准的商业厨房。世界杯2022葡萄牙赛程表如果申请人没有自己的设施,则必须可以使用另一机构的商业厨房。在这些情况下,申请人须提供有关设施占用人的信件,证明该地点的商用厨房或部分厨房可供申请人在准备、烹饪和加热为活动、场合或活动供应的食物时使用。
  • 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厨房,则必须包括所有这些厨房的地址。
  • 申请人须遵守《食品安全标准3.2.2》第3(1)条的要求。

申请人应于申请过程中,要求提供一份环境卫生组织有关厨房的卫生检查报告,该报告详细说明冷藏设备是否足够,以配合所承办的活动的数目和规模,并提及将食物运送至场地外的设施。

其他立法义务

经理批准

该法案第100(2a)条规定,在持牌场所进行业务时,经批准的经理必须随时在场。在这方面,持牌人可选择雇用若干获批准的经理。

有关核准经理的规定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署长题为持牌处所的经理

强制性的培训

该法案对持牌人、经批准的经理、监督人员和酒吧工作人员就持牌场所的管理和负责任的酒精服务规定了强制性培训要求。还有一项要求,要求许可证持有人维持一个培训登记册,记录员工信息和他们的培训遵守情况。

有关强制性培训要求及登记册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署署长的政策强制性的培训

饮用水

在该处所售卖酒类供人饮用时,必须随时免费提供适合饮用的水。

有关此条件的最低要求的指引,请参阅署长题为免费饮用水

事件注册

持牌人须备存一份在持牌处所发生的订明类别的事件登记册。

有关本登记册最低要求的指引,请参阅署长题为持牌处所事故登记册

一般牌照条件

虽然每项申请均会按其案情进行评估,但申请人必须令发牌当局信纳其经营食物业务的活动是由与饮食业无关的第三方举办的。

为维持饮食业经营的牌照分类制度的完整性,牌照局通常会施加下列条件:

  1. 如持牌人没有自己的设施,持牌人可进入的商业厨房的详情(详见申请书)将会在牌照上详列;
  2. 聘请持牌人作为宴请人在活动中供应酒类的人(如该法案第3条所定义)不得属于持牌人的相关法人团体;
  3. 持牌人如在下列情况下受聘为餐饮承办商,在下列情况下无须寻求更改其牌照条件:
    1.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无论出席人数多少,酒店都会免费为客人提供酒水,可搭配或不搭配食物;或
    2. 在活动的任何阶段,酒水都是直接出售和供应给客人的,无论是否有食物,在任何时候,许可区域内的人数预计不超过200人;
  4. 持牌人如受聘为酒席承办人,在预计同时有超过200人在持牌地区举行的活动中,直接向客人售卖及供应酒类,则持牌人须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更改持牌条件:
    1. 如在某一时在持牌地区的预期人数不超过500人,则有关申请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不少于14天向署长提出;
    2. 如持牌地区在同一时间的预期人数多于500人但不多于5000人,则有关申请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不少于60天向署长提出;
    3. 如持牌地区在同一时间的预期人数超过5000人,则有关申请必须在活动举行前不少于90天向署长提出;
    4. 申请须连同下列资料一并递交:
      • 出售、供应、饮用酒类的场所或者地区地图,用红色标出;
      • 活动将如何管理/进行的详情;
      • 赛事日期,包括开始和结束时间;
      • 聘用持牌人及举办该活动的人的详情;
      • 就持牌人与另一实体之间的任何利润分享安排提出的收费申请(根据《法案》第104条);
      • 在活动中售卖及供应酒类的详情;而且
      • 提供酒类的处所已获业主或占用人同意的确认书。
    5. 上述申请书所载的资料必须:
      • 一次提供全部资料(即资料不得分批提交,除非是即时和连续提交);而且
      • 以上述相同方式送达西澳大利亚警察禁酒执法组。

在这些情况下,更改牌照将不会收取申请费。

酒牌处处长

页面了 202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