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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一对夫妇在一家酒铺买酒。

《1988年酒类管制法》和《1989年酒类管制法》已于2019年11月2日生效。

新规定适用于新酒铺、酒店及酒馆牌照申请的零售部分,以及根据上述牌照类别更改或重新订定持牌处所的申请。

店面的零售区是陈列酒类销售的区域。它不包括储藏区域,也不包括酒店的酒行、车道(除非酒是出售的)或其他专门用于现场消费的区域,如餐厅或酒吧区。

该法案第36B条的意思是,如果拟议场所的零售部分超过400米,发牌当局就无法审理或决定新牌照的申请2以及现有的包装酒销售点,零售面积超过400米2位于5公里(大都市)或12公里(区域)内。这些距离是用最短的道路路线计算的。

该法案第77A条的意思是,如果更改或重新定义将导致营业场所的零售区域增加到400米以上,许可证颁发机构无法听取或确定更改或重新定义营业场所的申请2以及现有的包装酒销售点,零售面积超过400米2位于5公里(大都市)或12公里(区域)内。

关于目前向许可当局提交的申请,该法案附表1C中包含的过渡性规定规定,在《修正案》相关章节开始之前尚未由许可当局确定的申请将受新规定的约束。

此外,该法案第36B(4)条规定,除非符合当地现有的包装酒类经营场所不能合理地满足当地包装酒类的要求,否则许可当局不得批准任何规模的包装酒类经营场所的申请。

经修订的《1988年酒管制法》和《1989年酒管制法》可在国家法律出版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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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了 2022年5月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