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提交无条件的第40条证书(地方规划当局证书)或发展批准,以取代第40条证书。
本文件为酒类行业在负责任的促销和广告中提供了一个实践框架。
指引与发牌有关的法例规定,并指明发牌当局在考虑有关住宅楼宇的申请时可能会考虑的事项。
关于在考虑根据《法案》颁发许可证的场所是否合适时将使用的立法要求和标准的指南。
本指南解释了1988年《酒类管制法》(《法案》)的规定,持牌人和其他被授权的人可以根据这些规定拒绝为人们提供服务。
有关利润分享和管理安排的法例条文,以及在考虑有关安排时必须考虑的情况的指引。
根据1988年《酒类管制法》(“该法案”)第16条,许可当局的行动不应过于繁文缛节,不受法律证据规则的约束。
根据《1988年酒类管制法》(以下简称《法案》),酒类的销售和供应必须在有执照的场所进行。
关于未成年人可在持牌场所出现的情况的立法规定的指导意见(出于批准的工作经验/培训以外的原因)。
有关检查和查阅发牌当局持有的与持牌处所有关的文件的立法和业务要求的指南。
就持牌人记录其持牌处所内及其附近发生的事件的义务,向持牌人提供指引。
持牌人必须确保在持牌处所售卖及供应酒类供人饮用时,始终免费提供适合饮用的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