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可在持牌场所出现的情况的立法规定的指导意见(出于批准的工作经验/培训以外的原因)。
有关检查和查阅发牌当局持有的与持牌处所有关的文件的立法和业务要求的指南。
就持牌人记录其持牌处所内及其附近发生的事件的义务,向持牌人提供指引。
持牌人必须确保在持牌处所售卖及供应酒类供人饮用时,始终免费提供适合饮用的食水。
就在持牌处所以外的场地提供饮食服务(含或不含食物)而申请延长经营许可证的指引。
有关扩大地区的扩大贸易许可证(ETP)的立法规定的指引。
该政策就局长要求珀斯市区以外的酒类商店在ETP下进行周日交易的要求提供了指导。
1988年《酒管制法》第48(2)条规定,俱乐部执照授权向俱乐部成员和会员的客人销售和供应酒。
《1988年酒类管制法》(“该法案”)第50节授权餐厅牌照在持牌场所销售和供应供消费的酒类,只能作为持牌人提供的膳食的辅助,并由顾客在持牌场所食用。
1988年《酒类管制法》(“该法案”)第50条授权餐厅牌照在持牌场所销售和供应供消费的酒类,只能作为持牌人在持牌场所供应的膳食的辅助。
本文件就持续(即长期)或无限期情况下申请的延长贸易许可证,以及发证机关在考虑这些许可证申请时可能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导。
根据该法案第60条,许可当局可授予延长经营许可证(ETP),授权持牌人在许可证不适用的情况下销售和供应酒类。
地窖门ETP为生产者提供了在其区域内向更广泛的公众推广其产品的机会。
关于根据《1989年酒类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酒类的销售、供应和消费豁免适用该法的具体情况的指导。
根据1988年《酒类管制法》第115(4a)条,所有持牌人都有特权制定适合其特定场所的着装标准。
本政策就根据1988年《酒管制法》第117条提出的投诉的立法和操作要求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