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维护的网站的法例规定提供指引。
指引有关特别设施饮食业牌照的法例规定,以及在决定有关牌照的申请时可考虑的事项。
就特别设施牌照的发放、更改、替代和取消有关的立法和操作规定提供指导。
关于小型酒吧执照的意图和与之相关的立法要求的指导。本指南亦就发牌当局在考虑小型酒吧牌照申请时可能考虑的其他事项提供指引。
当发牌当局自行提议施加、更改或取消发牌条件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指引。
关于无条件提交第40条证书(地方规划当局的证书)或以发展批准代替第40条证书的指导。
本文件为酒类行业提供了一个实践框架,以遵循负责任的酒类促销和广告。
有关发牌的法例规定的指引,并指明发牌当局在考虑有关住宅处所的申请时应考虑的事项。
关于在考虑根据该法案获得许可的房地的适宜性时将使用的立法要求和标准的指导。
本指南解释了1988年《酒管制法》(《法案》)的规定,执照持有人和其他授权人员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拒绝向人们提供服务。
就有关利润分成和管理安排的法例条文提供指引,以及在考虑这些安排时必须考虑的情况。
根据1988年《酒管制法》(“该法案”)第16条,许可当局被要求采取行动不应采取不当的形式,不受法律证据规则的约束。
根据1988年的《酒类管制法》(“该法案”),酒类的销售和供应必须总是在有执照的场所进行或从许可的场所进行。